土家族在同姓为婚的问题上十分谨慎,仅限于同姓不同宗或五服以外的通婚,五服以内通婚为大逆。事实上,即使是符合土家婚规的同姓婚姻,也还是不能为大多数土家人认同。土家族历史上的婚姻是比较自由的,男女双方经过自由恋爱,征得双方父母同意,即可结为夫妻。在恩施石窑、大山顶等地,有“女儿会”的习俗,即每年农历七月十二日,青年男女通过“女儿会”,自由恋爱,结为终身伴侣。改土归流后,土家族被迫实行父母之命、媒约之言的包办婚姻,清乾隆《鹤峰县志》载:“至于选婿,由祖父母、父母主持,不必问女子愿否。如女子无耻,口称不愿,不妨依法决罚,一与聘定,终身莫改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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